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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令芯片分销商头疼的美国出口管制ECCN

Alpha 芯世相 2019-04-22

撰文:Alpha,编辑&排版:Juice

微信公众号:芯世相(ID:xinpianlaosiji)


随着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的持续升级,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摩擦变得更加凶险。究其原因,美国贸易战的核心战略是打击“中国制造2025”和“人民币国际化”。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的领域,并不是中国更具比较优势的中低端制造,而是“中国制造2025”中的高科技产业,包括航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美国的意图很明显,阻止大国崛起。



在此次贸易战中的中兴事件,更是显示出我国在核心芯片上的不足,而以后美国是否会继续以核心技术对中国进行制裁就不得而知了,作为国内芯片分销商应该从中兴事件中汲取教训。


我们来看中兴事件的结果:当地时间6月7日,美国商务部长罗斯宣布与中兴达成新和解协议,结束对中兴实施的严重制裁。中兴也不得不面对巨额罚金:10亿美元罚款,4亿保证金交第三方监管,再加上此前缴纳的8.9亿美元,累计超过22.9亿美元。另外,还要求中兴董事会和管理层在30天内换人,美国将安排“自己的合规人员”来监督中兴。


当晚,中兴通讯发出内部信:痛定思痛,坚守合规底线不动摇。



整个事件的发展进程不仅可以看出美国出口管制的制裁清单影响之强大,更是为中国企业上了一堂警示性极强的合规课!此次事件对所有自美国进口高科技和战略资源产品的企业明确一个信息:务必!高度重视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一旦触雷,对企业而言,可能是毁灭性的!中兴就是一个切实的例子!


那么,很多人会问: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究竟为何物?又有着怎样的权限?如何有效规避?



1

出口管制的发展与应对


为确保世界领先地位和技术优势、维护国家安全,出口管制一直是美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美国的出口管制起源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而在冷战开始后,美国通过《1949年出口管制法》,禁止任何军事和政治上有战略意义的物资出口到社会主义国家,几乎具有禁运性质。


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改善和东西方关系的缓和,美国在限制贸易——以追求国家安全利益最大化和促进贸易——以追求国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权衡上,逐步倾向于促进贸易,其后《1969年出口管制法》和《1979年出口管制法》相继出台,该法案强调了出口对于经济的重要性,把出口管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



目前,美国的出口管理主要通过《出口管理法》(EAA)与《出口管理条例》(EAR)进行管辖。


从目前来看,美国的出口管制暂时还没有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市场上除了一些中高端元器件不如之前好采购以外,其它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感受。但中国是美国受控型号元器件最大的采购国之一,一些国防和军工领域的采购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作为元器件进出口商,除了严格遵循EAR规则和认真执行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外,别无他法。


对于采购和进口美国品牌的元器件管理,可以遵循以下四条建议:

1.熟悉EAR规则。


越早熟悉EAR规则,越容易抢占先机。同时,原来美国一直通用的元器件军标号可能将被ECCN替代,因为这套标识体系不如ECCN更精明、更科学。用不了几年,元器件型号将会采用双标制,特别是美国的品牌,一个为原厂的型号,一个是美国的ECCN号。


2.善用NLR、许可证例外和VEU等EAR规则。


不要简单看到美国供应商说是出口限制的产品就停止采购,因为美国对于高科技的民用是放宽出口的,相对于民用产品制造商及分销商,只要符合EAR的出口程序,受到的冲击不会太大。


3.遵守EAR规则。


建议任何涉及美国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的公司成立ECCN控制小组,定期学习BIS最新法规,收集和审查进出口产品的ECCN号码以确保无违规风险。最好能升级内部软件系统,将ECCN审核加入订单审批流程。此外,还要在出口申报单据中列明全部产品的ECCN号码,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备查。


4.做偏冷门、中高端元器件的分销商要小心!


已经有不少中国商人中了美国方面精心设置的诱捕陷阱。比如2008年吴振洲应邀出席美国耶鲁CEO峰会,在芝加哥机场,美国移民局官员逮捕了他;2011年,美国特工伪装成快递员,给何朝辉送去了雷达芯片并逮捕了他;2014年美国检察官指控蔡波利用堂兄蔡文通协助走私军用传感器,面临最高20年监禁与递解出境;2015年,天津大学教授张浩从中国飞到洛杉矶入关时被逮捕,并被当地法院以涉嫌经济间谍罪起诉。



2

出口管制解读


在《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对高科技的出口管制有明文要求,具体可以官网查看:


https://www.bis.doc.gov/



所有从美国出口到国外的产品(包括软件,技术等),都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无需许可证(NLR)
2)许可证例外
3)许可证或VEU(经过验证的最终用户)



首先需要清楚什么叫“出口”,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定义,出口包括下列行为:


1)任何运送出美国的行为;
2)任何利用电子交易送出美国的行为;
3)将技术发送给任何一个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Foreign National)。

凡是涉及到以上三项任何一项的行为都构成出口,需要按照BIS的出口贸易法规执行,这里面前两项都比较好理解,就是包括实际的货运和网上的电子交易;最后一项意思是说你在美国把一项技术转交给一个外国人的话也是构成了出口。比如说,你把一个产品的设计资料给了在美国的一个伊朗人,这样就构成了等同于到伊朗的出口,而且这种情况下你就需要先申请出口许可证,可见出口并不一定非要离开美国。


好了下面我们具体说如何判定:

这里有一份香港的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可以用来参考: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G!sc?tab=m&xpid=ID_1438403523957_001



1.先要判断它是否受EAR管制。


哪些是不受EAR管制的呢,大致有以下几类:

1)公开可用的技术和软件(除了加密,总是受EAR影响),注意是公开发行的。这里面包括基础研究,教育信息,专利信息等。
2)艺术性或非技术性的出版物。比如书籍,手册,地图,报纸杂志,胶片,有声资料等,一般就是印刷品之类。
3)受另一联邦部门或代理商专属管辖的物品。一些受美国其他政府部门监管的产品,例如一些药品,金融交易,核资料,能源,渔业等。这些由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

如果是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是不受EAR管制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可以直接出口。如果不是这个范围的,都属于EAR管制产品,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要继续进行下面判断。

2.对于所有受EAR管制的产品,这里进行二次分类,即判断是否在CCL上拥有相应的ECCN号码。

什么是ECCN呢?就是产品出厂的专有属性编码,ECCN码是一个通过五位基码和后缀码的代码,基码的编织规则是:


第一位是数字,为商品控制类别号,共分十类,对元器件来说主要是:

0.核材料,设施和设备及杂项
1.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2.材料加工
3.电子设计,开发和生产
4.电脑
5.电信和信息安全
6.传感器和激光器
7.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8.海洋
9.推进系统,航天器和相关设备


第二位是字母:

A.设备,组件和部件

B.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
C.材料
D.软件
E.技术


第三、四、五位为数字,具体说明出口控制理由:

000-009为国家安全(军品两用控制);

100-199为导弹技术;

200-299为核不扩散;

300-399为生化武器;

900-999为海外政策(包括980-989为短缺和犯罪控制、990-999为反恐和联合国制裁等)。


以“3A001”为例,3就是属于电子设计,开发和生产类别,A是相关设备,组件和部件,001是属于国家安全(军品两用控制)中的第一个序列。


如果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属于EAR范畴,却在CCL列表(CCL列表在BIS官网查看)中无具体对应,则为EAR99型号(绝大部分产品属于该范畴),属于普通管制,则要判断它是否对黑名单中的个人或组织限制出口,CCL将美国以外全球国家分为四类:


A类为美国战略合作伙伴;

B类为较少限制国家和地区(如香港);

D类为受关注的国家(如中国);

E类为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如古巴、伊朗、北朝鲜、苏丹和利比亚等)。


如果不在限制名单中,则为NLR(NoLicense Required),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否则要进入下一个流程。


实际上中兴对伊朗出口的并非高技术含量产品,而是美国管制清单下EAR99中的产品,该类产品仅是一个大类,并没有具体编号,这些产品只要不对禁运国出口即可,而伊朗恰好是美国的禁运国!


3.对于有ECCN号码,则要首先查询其在CCL许可证要求下的控制理由是以下哪类以及对应国家限制要求:


控制理由:


AT=反恐怖主义    CB=化学和生物武器    

CC=犯罪控制    CW=化学武器公约

EI=加密项    FC=枪支控制
MT=导弹技术    NP=核不扩散

NS=国家安全    RS=区域稳定性    

SI=重要项目    SL=供不应求
SS=短期供应联合国=联合国


国家限制:


  • LVS限量发货:只适用于B组国家集团

  • GBS向国家组发货:只适用于B组国家(最终目的地)中NS理由控制

  • CIV民用最终用:只适用于D组国家中NS原因控制以及民用最终用户/仅限使用

  • TSR受限制的技术和软件:只适用于B组国家中NS理由控制,技术和软件类

  • APP计算机:适用于ECCN:4A003,4D001,4E001


以上规定如果出现在CCL文件中的许可证例外中的话是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


4.如果上述流程都没有通过,则必须向美国工业安全局(BIS)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通过美国在进口国的对应机构和美国BIS的分支机构协作下办理。比如在中国,进口商必须向中国商务部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同时由美国出口商在美国向BIS递交出口许可证申请。一般办理时间在三至六个月不等。


对于美国出口管制措施的了解是我国大型企业在对美贸易和日常商务交往的空白,少数企业略有所知,但重视不够,内部信息管控不严,造成泄密,授外方以柄。希望此次“中兴事件”可以让企业战略决策者警觉!充分认识美国出口管制的威力,吸取中兴的教训,从战略高度和生存底线两个视角,重视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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